家庭背景
兄弟數目:1
在家排行:3
姊妹數目:2
子女數目:
子女年齡:
我最想做的工作 |
| 照顧初生嬰兒 (0至1歲) |
| 照顧小孩 (1至5歲) |
| 照顧小孩 (6至12歲) |
| 照顧寵物
√ 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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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顧老人家 |
| 打理花園 |
| 與印傭一齊工作 |
| 與菲傭一齊工作 |
附加問題 |
| 你是否有吸煙習慣? |
| 你是否喝酒習慣? |
| 你是否有健全四肢、手指及腳指? |
| 願意在有需要時接受額外工作? |
| 是否願意與老人同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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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願意在沒有獨立工人房之家庭工作? |
| 若假期不在星期日,你是否願意? |
| 在休息日工作並願意支付薪金代替 |
| 你是否吃豬肉 |
| 接觸或處理豬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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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未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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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聲明
本人明白並同意,陽光女傭中心使用本表格所收集及包含的所有個人資料,為本人在香港擔任外籍家庭傭工尋找僱主。 個人資料將由陽光女傭中心張貼、展示或披露於網站及各分店,以供訪客查閱及相關資料亦可用於協助政府決策局/部門執行相關法例。
本人特此聲明,本表格及所附任何文件中提供的所有個人資料/所有信息均屬真實、正確和完整。 如有不實之處, 申請人必須承擔所有法律責任。
申請外傭的資格準則
有意聘用傭工的僱主須符合下列準則:
(a) 僱主在扣除家庭開支後仍有足夠經濟能力僱用傭工。一般來說,以每僱用一名傭工計算,僱主的家庭入息必須不少於每月港幣15,000元,或僱主須擁有款額相若的資產,足以在整個合約期內僱用該名傭工。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或會不時對家庭入息每月港幣15,000元的數額作出調整。
(b) 傭工與僱主必須簽訂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指明的標準僱傭合約(ID 407)。
(c) 傭工只須為僱主執行標準僱傭合約(ID 407)內《住宿及家務安排》附表所載的家務。
(d) 僱主不得要求或准許傭工在香港特區逗留期間及在標準僱傭合約(ID 407)第2條訂明的合約期內為他人從事僱傭工作。
(e) 僱主須承諾給予傭工的薪金不少於香港特區政府所公布及在申請聘用該傭工當日有效的規定最低工資。
(f) 傭工必須在標準僱傭合約(ID 407)第3條列明的僱主住所1工作和居住。
(g) 傭工必須獲提供合適和有合理私隱2的住宿地方。
(h) 僱主及傭工僱傭關係的真正目的並無疑問,兩者亦無已知的不良記錄。有關會列為考慮因素的事項,詳見下文第IV章 “違規行為” 部分。
(i) 僱主須為真正居港的香港特區居民。
資料來源:香港入境事務處-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簡便指南)[ID(C)969]
基本勞工法例
陽光女傭中心聲明
"跳工外傭"的定義是指提早解約及其工資高於「最低工資」。本傭工資料內容,除第一頁的傭工「個人紀錄」外,其餘部份的準確性和及時性都無從求證,客戶需於面試及甄選過程中自行核實相關資料,本公司對傭工資料之真確性,並不作出任何保證及承擔任何法律責任。